| 全面思考高風險下的石化廠房安全 |
| 文 / 徐國祥 |
石化廠房除了腐蝕、氣體外洩等問題將產生火災、爆炸、中毒和缺氧等事故。更由於石化廠房大多是長年不斷運轉,在無法隨時停機、定期檢修的情況下,其本身所隱藏的風險程度可說是所有行業中最高者。
防災必須全盤規劃 在工安偵測方面,依台灣石化廠房的法規規定每2年將進行停機偵測,至於檢查做法採用非破壞檢測方式。
在防護設備上,基於法規對於侷限空間有明確要求,例如進入侷限空間前必須進行通風處理,假若存有其他危害氣體時就必須盲封,並備有人孔監視儀器和作業證照來確保安全,此時維修人員方可進入作業。
有關消防設備上,廠區必須備有消防車、泡沫滅火藥劑、冷卻撒水等自動滅火系統,在面對大型油槽火災事故時,普通泡沫滅火裝置將無法有效滅火,必須採購每小時好幾千加崙之大砲型泡沫滅火裝置才能發揮滅火效果。
在個人使用火災搶救設備方面,除了必須攜帶呼吸防護器外,滅火人員也必須穿上消防衣,只是針對不同環境就必須備有不同等級的消防衣具,例如防化學、耐高溫等特性。
當前面臨的防災問題
舊法規制度問題
目前許多中、小型的石化廠房建置身處工業區中,在狹小的土地使用面積下,往往管線設備配製之防火防災距離明顯不足,因此無法符合當前法令所要求的規劃標準。
採購法問題
在採取最低標的情況下,承攬商在承接業務的心態上大多能省則省,承攬商的工作人員素質和設備品質往往也較為低落。
員工壓力問題
由於石化廠房的工作量原本就十分龐大,更可能因氣體外洩造成的爆炸和中毒的傷害,對於廠房人員都造成莫大心理壓力
承攬商和內部人員管理 為了達到安全目標,石化廠房必須持續規劃和建置設備和管理措施,包括設備檢查、維護保養和備品更換等系統,可是縱使有眾多的設備和管理措施,也必須落實在承攬商、廠房人員訓練和管理上,如此才能真正發揮整體安全防護的綜效。
反觀台灣相關政府機構不願訂定實際評選法規,卻要求石化廠房業主必須依循最低標的採購方式,這都將大幅增加石化廠房的安全風險問題。
法令修正和稽核落實
雖然台灣本身的石化廠房法規大都是參考國外已制訂的規範,但在相關石化安全法規制訂上卻明顯落後,以致於大型石化廠房業者大多主動依循國外相關石化安全規範,例如 NEC、API、MFPA 等,如此才能確保其本身的石化廠房安全管控的目標。只是既然石化廠房在管理方面都已遵循國外安全規範,又為何台灣政府機構不針對台灣石化廠房需求制訂更符合自身的安全法規呢?
台灣政府機構該鬆綁就鬆綁,且必須效法國外石化業規範,例如 CFR 等,與國際法規進行接軌,才能制訂真正適合台灣本身的石化安全法規,這也是中油一再呼籲台灣政府當局必須審慎看待的重要事項。
另外,基於台灣石化廠房在安全措施和觀念仍有不足之處,為了整體的安全考量,即便業者抱怨審核程序非常複雜,政府勢仍必須扮演好監督者的角色,才能防止石化廠房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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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期 「 封面故事單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