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聯科技 打造新一代智慧警政

物聯科技 打造新一代智慧警政

全球執法機構都面臨財務緊縮與人力減少的難題,然而治安問題卻隨著科技進步而不斷有新的犯罪手法出現,致使警政機關的執法能力備受挑戰。因此,採用最新資訊與科技協助辦案、提高治安警覺能力,成為內政部警政署最重視的課題。

眾所周知的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簡稱「警政雲」)第一階段計畫:整合各縣市的路口攝影機、建置雲端跨縣市影像調閱平台、提升員警個人配備(M-Police)搭配後端服務,讓員警只需透過一個行動裝置,便可查車、查人,加快破案的機會;已於104年完成。今年開始的第二期計畫(105至108年)則持續強化大數據與智慧影像分析技術,以因應急遽增加、數量龐大的路口監視影像資料,並積極建立人臉辨識、車牌辨識、模糊車牌比對及視訊濃縮系統。尤其視訊濃縮系統可將海量影片資料從數小時壓縮為10-15分鐘,大幅縮短過濾時間,讓有限的警力可以做更為彈性的安排。

由中央到地方 落實「科技建警」

藉由大數據+智慧影像分析,警政署要結合內外部資料,透過歷史案件的趨勢分析,蒐集各種犯罪數據,以情資導向策略來預測可能發生的犯罪趨勢與社會風險。也就是說,要從過去被動的犯罪偵測,朝向主動式的犯罪預防方向。

而對身負全國性群眾活動與反恐維安重責大任的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來說,對於情資整合的共享機制特別看重──情資整合旨在蒐集、記錄、處理、分析海量的情報資料,分享與恐怖主義有關或大型集會場所可疑活動的情報。透過警政雲可結合路口監錄系統的數位科技與各地警方犯罪資料庫,再經過大數據分析,將能提高偵防工作的情資調閱分析能力、及時掌握可靠資訊。

政策下行至地方,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為例,則透過實際執行「三層複式科技維安網」,將智慧影像分析與即時傳輸等技術相結合,運用在新北市大型群眾集會活動上以便隨時監控、掌握群眾動向,並進一步將此概念延伸至特勤人員攻堅時身上所配備的可攜式攝影機,以利指揮官掌控現場戰鬥狀況。而M-Police整合的16項系統資源,可透過即時相片、車牌比對系統,直接連結到後端平台,讓執勤員警在盤查地點只需花大約30秒即可查驗可疑身分或車輛,提升工作效率又便民。

關鍵需求:即時影像傳輸與分析

如今大數據、雲端運算、影像分析等各種創新技術盛行,從台灣目前在集會維安上所運用的科技配備,可以了解到即時影像傳輸系統的重要性。而想要有順暢、即時的移動影像就牽涉到足夠的網路頻寬、穩定的傳輸功率以及資訊的壓縮處理,否則容易造成影像畫面破格或延遲等不穩定的情形產生。據了解,目前利用4G無線通訊與警用小型基地台的部署,可提供有效率又穩定的影像傳輸服務。

除影像傳輸技術外,智慧型影像分析應用也逐漸受重視,包括人臉辨識、車牌辨識、車輛軌跡追蹤系統等。其中人臉辨識+追蹤系統尤為重要,如何在人潮齊聚的大型集會中大海撈針,藉由各路口監視影像找出犯罪相關線索、鎖定嫌疑人,將是警政單位持續關注的科技應用。

以新北市的「三層複式科技維安網」為例,即是將上述兩種技術應用在特種勤務及大型群眾活動上,成效頗佳,或可作為其他縣市參考。

科技建警兩大掣肘:預算刪減與採購法

在採訪過程中,可以發現警政單位對於資訊科技的應用求知若渴,也積極透過國際參訪、考察等學習國外採用的先進技術。然而,近年來警政預算經常因國庫吃緊或情緒性輿論影響而遭不當刪減卻是不爭的事實。經費的左支右絀、資源不足,使得警察的執法偵查科技與工具難以跟上先進犯罪手法,甚至使其暴露於危險中,進而影響全民安全保障。

現行政府採購法的最低價決標方式,更是長久以來為人所詬病的問題。警政單位在建置或維護各項監控系統設備時,理應選擇具備一定品質與技術服務的產品及設備商,若僅以最低價為選擇標準,其相對低品質的技術與服務是否能維護民眾甚至國家的生命財產安全,將使人存疑。

警政智慧化是一個需要被持續規劃與建設的治安藍圖,而全力發展智慧警政與建構安全城市,已是全球執法機構的一致目標。向來在國際社會以治安良好著稱的台灣,科技建警的腳步當然更不能慢!

 


 何謂智慧警政?

根據智慧警政倡議方案(Smart Policing Initiative, SPI)解釋,所謂智慧警政(Smart Policing),是綜合實證(evidence-based)、罪犯(off enderbased)、犯罪熱點(place-based)為導向的執法策略,意即警察機關結合科學技術與研究分析,達成高效率執法與符合經濟效益的治安管理策略。智慧警政的組成要件,包括策略管理(Strategic Management=SM)、分析與研究(Analysis and Research=AR)及科技工具的運用(Technology=T),三者合一成為Smart Policing。

 


 政府採購法怪象亟待解決

目前政府採購法決標方式概分為「最低價標」與「最有利標」。「最低價標」就是以符合招標文件規範、進入底價或預算內建議金額之最低價廠商,即為得標廠商;「最有利標」則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亦即綜合考量投標廠商的各項標件,是否對機關最有利(例如:品質、功能、服務、教育訓練等)。

雖說善用「最有利標」評選機制,可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危及採購品質,然而程序較多且容易被冠上「圖利廠商」之嫌,動輒得咎,讓承辦人員避之唯恐不及。也因此「最低價標」雖已讓政府採購單位、投標廠商、設備供應商等罵聲一片,卻仍是目前最主流的方式。此等怪象,或有待新一屆立委們審慎思考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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