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行政院會於4月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消防安全非常重要,消防安全的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均關係著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權;而一棟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以及日常性能維護、管理及監督,都非常專業。
蘇院長指出,消防人員設備專業制度及管理規範有必要早日建立,清楚地權責分工,一方面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及民眾權利;另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相關專業的到位,也涉及民眾安居樂業、公共安全及整體民眾福祉。此案照案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請內政部積極與各公會、相關業者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規範消防設備專技人員相關管理事項、健全消防安全設備管理體制,因此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之要件,申領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應檢附之文件與受理機關,及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之情形。(草案第3條至第5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及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換發執業執照及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等事項。(草案第6條至第11條)
三、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及接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之義務並應信守之誠信原則、基本規範及社會責任等事項。(草案第12條至第15條)
四、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會規範、公會組成、章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大會)之召開及理事、監事產生方式、名額限制、任期相關規定及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草案第19條至第29條)
五、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草案之行政罰規定。(草案第30條至第42條)
六、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草案第43條)
七、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及格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在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44條)
(資料來源 :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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