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合法建物構造安全 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

加強合法建物構造安全 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
為加強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2月10日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本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因應2018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構造安全,因此擬具「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該案修正要點為: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內政部已透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參酌分期實施精神,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因此該類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辦理改善,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77條第3項規定,依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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