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工程採有利標 109年達50%

巨額工程採有利標 109年達50%

採「最有利標」,可鼓勵中央與各地方政府發包工程時,不一定要採價格標,避免包商削價競爭,造成履約不足能力的廠商搶標得標,因而在履約施工階段,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品質不良的情形,影響公共工程品質。

吳宏謀預告,10月中旬將整理採購法修法,有三大重點,包括第一是對有違規行為廠商停權有失比例原則,會衡量情節輕重,以免影響經濟發展。第二配合最有利標的條文,第三開創性產業,包括資訊軟體、物聯網、雲端等新創產業納入政府機關採購,讓新創產業參與政府採購更彈性靈活等。

未來採購法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內部辦採購可成立最有利標審議小組,明訂機關採購需求,分攤承辦人員簽辦公文壓力;避免閒置設施,將修法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先建立採購計畫,同時選立施工廠商評分機制,廠商須與機關對話,以確定有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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