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提供史上最高研發及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提供史上最高研發及投資抵減
為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的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提供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經行政院會送審,於1月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經濟部表示,台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是國際大廠長期可信賴的合作夥伴,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
 
本次修法係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台灣,亦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來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重點說明如下:
 
  1. 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2. 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2023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2024年度起應達15%,但2024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3. 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4. 施行期間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
 
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大家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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