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法三讀通過,碳稅徵收等子法半年內提出

氣候變遷法三讀通過,碳稅徵收等子法半年內提出
為因應氣候變遷、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環保署所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於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法案的通過,對外明確展現我國邁向淨零排放目標的決心,對內則是建構更為韌性的氣候法制基礎。
 
三讀通過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計有7章、63條,要點如下:
 
2050淨零入法部會權責確立
本次修法明確將2050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讓淨零排放不再僅有宣示,而是提升到法律規範;後續也將比照國際做法,以5年一期方式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來逐步落實。此外,由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涉及部會眾多,本次修法首先明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再者,列明各項權責事項,並指定主辦及協辦機關。
 
增列公正轉型,不遺落任何人
鑑於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或措施,可能會影響部分社群,本次修法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各相關部會要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計畫)。本次修法亦增訂應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碳費專款專用,規劃多元誘因
本次修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另外,鼓勵事業採行自願減量措施,取得之減量額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透過修法納入多元經濟誘因機制搭配碳費徵收制度,將可促成事業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增加氣候調適,建構韌性台灣
本次修法新增調適專章。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再者,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本法修正通過後,環保署將於半年內提出相關子法,包括修正盤查登錄作業、查驗認證機構管理、碳費徵收及費率、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等,將盡速與各界研商討論,同時依據本次修法精神廣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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