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竹晴天匯大樓火警事件探討國內超高層建築物風險管理

從新竹晴天匯大樓火警事件探討國內超高層建築物風險管理
新竹市東區5月26日午夜發生一棟28層超高層建築物晴空匯大樓發生火警,造成兩名消防人員殉職,一度有300餘民眾受困待救不幸事件,近年2018桃園敬鵬火警,6名消防人員殉職 ,2023年屏東明揚工廠火警,又4名消防人員殉職,2023年12月28日新竹縣新工消防分隊長游尚樺濃煙嗆傷死亡, 加上新竹晴空匯火警2位消防人員殉職,短短五年共計造成13位救災人員不幸喪生,且地區橫跨台灣北,中,南,在此謹向不幸殉職消防英雄致敬,是我們建築公安與消防政策有所不週,才造成此憾事,我們應痛定思痛,即時檢討改正才是。

火場中消防人員面臨上百度高溫,突發狀況讓衣服燒融、面罩被濃厚焦油覆蓋的恐懼,這樣的情況,現場有什麼裝備能幫助他們從火場安全徹退?

超高層建築物依據聯合國國際建築會議的分類,高度50公尺以上或16層建築物謂之高層建築物,75公尺或高度超過25層建築物謂之超高層建築物。而國內建築法規僅規定高層建築物,而未有超高層建築物之規範,亦就是超高層建築物僅適用在16層以上之建築物法規,而超高層建築物由於人員避難至避難層一般皆超過6分鐘,因此臨時避難空間對超高樓層建築物愈顯重要,安全避難設計更為嚴謹,如一般安全梯,電梯僅有ㄧ道防火門,而高層建築物需設置特別安全梯,連結緊急電源之緊急升降機,且進入梯間前需有〔機間〕設置,為獨立防火區劃,內須有排煙設備與一定時效之防火門,再通過一道防火門才能進入樓梯間,而此亦是垂直防火區劃。

通風管道穿越防火區劃須設置防火閘門〔fire damper〕而高層建築物不僅各層要有自動撒水設備,且大樓亦須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口,消防水帶箱,亦需設置偵煙式警報設備,包含樓梯間,管道間及走廊通道。大樓亦須設置防災中心,中心需能顯示電力,消防警報設備,滅火設備,排煙及廣播通信系統, 以備在火災時可透過緊急廣播告知住戶出火地點並分區疏散廣播,並告知疏散逃生資訊。

也就是說高層樓一旦發生火災是依靠大樓本身的抗災防火結構,防火區劃,避難設施,先進安全的消防設備,及平常嚴謹的大樓管理,定期的公安申報與消安申報,與居民的防災演練,才可防範未然。而非現今媒體要求消防局配置超高層曲折雲梯車。歐美國家雲梯車標準高度是30米,提供10樓以下人員救難,救災使用,多半十樓以下未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救災雲梯車要通過翻滾動態測試才可在道路行駛,因為車身過高,轉彎時易引發車輛翻覆,至於5,60米或70米雲梯車由於未經過翻滾安全測試,一般稱為動力機械,須有前導車引導才可在道路通行,且升降梯時間高達2,30分鐘,遠不急濟,在火場不符實際,如2001年汐止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警,燒了4,50小時,動員所有新北,台北市超高層雲梯車(70米),仍無法發揮救災功能。

而超高樓層由於避難過程較為冗長,須花較長時間進行避難,火災時避難過程最容易發生意外,因此臨時避難樓層設計更有其迫切需要,記得台北101大樓在設計時消防局即要求建築師應有臨時避難樓層設計,當年營建署建築委員會亦要台北市消防局出席,並詢問為何要該大樓設置臨時避難樓層,消防局當時答覆乃是基於消防行政指導,畢竟超高樓層在有限消防人力不可能逐户去引導人員疏散至避難層,且在火警當下人員避難最容易被濃煙受困,因此營建署當年就有檢討25層以上建築物應有臨避難空間設計,亦就是在約隔14,5樓層,避難時間超過6分鐘以上就需要有獨立的室內防火區劃及獨立煙控系統之臨時避難空間,在消防人員救災過程經確認安全無虞情況下可引導該臨時避難樓層人員進行避難。

但時過境遷,曾幾何時101大樓將臨時避難空間設在機械室,而將原提供臨時避難室內空間充當辦公室出租使用,又火器管理當時亦規定不可使用明火,如今85樓亦是台北知名餐廳,使用明火,其天然氣管線有無專用管道間,或如使用液化石油氣瓦斯桶,其運載設備使用電梯是否會影響大樓安全,目前現有瓦斯桶皆未設瓦斯自動切斷安全裝置,雖然國家標準有此規範,但廠商多半未能配合,如瓦斯開關鬆動漏氣,即可能造成重大災情,安全不無疑慮。在歐美國家超高樓層一般是以電氣為主要能源,乃是基於建築安全管理,就如我們鄰居的菲律賓亦是如此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當初101大樓有承諾不使用明火,至終仍用明火,主要原因建築法規在國內並未作如此規範。

管道間防火材料填塞不落實亦是本次火災元凶之一,而管道間為垂直管道,依消防法規應設置偵煙式警報器,且依建築法規應有垂直防火區劃與室內區隔,管道穿越防火牆,防火樓板應以不燃材料填塞,由於該大樓近年有新增設40個充電樁,有關連接電盤是否有超負荷,電線接電錶線路有無破壞原有之防火材料填塞,電盤負荷過大發熱,造成短路現像不得而知,排煙設備及相關消防設備其電線是否使用耐燃電線,耐熱電線,平日消防局有無檢測,且建築物完工有無經公正第三方盤點移交管委會使用,公共設施是否皆符合規定。此亦是目前建築物最大通病。

消防戰術針對管道間滅火模式可否自下往上,如此是否將火焰與濃煙往上驅趕,加速延燒。在建築物人員尚在進行避難,消防雲梯車將水槍往火場內噴射,此會造成不完全燃燒,室內會產生大量濃煙,嚴重不利人員逃生,昔日新北市新莊衛福部所屬署立醫院火災造成數十位安養院老人被濃煙嗆死,濃煙漫延整個避難通道所致。如尚在進行人員疏散避難,應是由消防人員進入火場將火焰自室內往外噴射,自上方往下方噴射,濃煙較不至影響人員逃生,但此種消防戰術對消防人員威脅性較高。消防人員進出火場有無依規定登錄管制,避免空氣瓶使用超過時間,造成空氣用盡發生憾事。如2023年新竹縣消防分隊長與本次晴天匯殉職消防人員皆是空氣瓶空氣用盡,停留在火場時間過久,超過30分鐘,昔日吾等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搜救,皆需帶一英吋半水線進入,一旦緊急情況可延著水線迅速退出火場,未來消防人員可能會受到救災更嚴峻挑戰。

如今國內高層建築物計有65萬戶,住宅約有7.1%樓高在16層以上,其中又以新北市25萬戶最高,占比達15%。目前停車場停放電動汽車有日益增加趨勢,一旦電動車火警傳統消防設備肯定無法撲滅火勢,因鋰電池受熱失控會持續不斷釋放高熱,極易將材料引燃,甚至會引起爆燃,又其延燒速度遠超過我們想像,另一方面,鋰電池一燃燒,即有毒煙及毒氣產生,燃燒愈透徹,毒氣量也隨之增加,此時消防人員進入救災,將會更加困難並造成救災人員傷亡,建築物結構亦會受到波及,是否應限定停放數量且設置專區停放並防火區劃與其它車輛區隔,並配置可降溫、可滅鋰電池火的滅火器,乾粉無降溫效果,會造成鋰電池複燃,但現行狀況,仍普遍配置乾粉滅火器應付檢查,民眾安全令人堪憂。以上問題,應未雨綢繆事先以法令規範。

超高層建築物目前有增多趨勢,台灣屬地震好發區,其防震結構更是安全防護重點,目前企業界皆在探討ESG,就是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然普遍皆未重視安全管理,建築師逃避法令規範,前兩年桃園持續發生大型倉儲火災,依規定倉儲一定面積1500平方公尺需要防火區劃,而大部分皆未有區劃,導致火災全面燃燒,如2023年7月美福倉儲燒了21天才熄滅火勢,事後經查證皆是建築師將上述場所簽證為工廠,逃避其防火區劃。所以魔鬼皆是藏在細節裡。目前超高樓層建築物其臨時避難空間是否應行規範,火器管理是否可用明火,其燃氣管道間有無專用管道間或與通風管道競合,其管道間有無設置瓦斯漏氣警報裝置,其消防設備聯結緊急電源有否使用耐燃或耐熱電線,皆須明確規範。

其特別安全梯機間所使用排煙模式亦可考慮使用正壓模式,畢竟火災濃煙無法全面排除,應是將避難空間控制其濃煙進入即可。臨時避難空間規劃對超高樓層建築物是避難有效設計,但是業者基於利益考慮,往往擅自移作他用,一旦發生災害就會造成人員重大傷亡,風險增高,為何近10年間消防人員救災殉職高達40位,如去年屏東明揚大火,上述工廠主管機關皆是經濟部工業,科學園區管理局列管,未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須依規定向地方消防局申報,導致消防人員進入救災,尚在查證有無公共危險物品就引起爆炸,導致四位消防人員殉職,我們的政府因政策未有積極作為,太對不起全體消防人員。

避難逃生路線規劃,由於長期以來建築物內滅火器多半使用乾粉滅火器,前述滅火器並不適用在密閉空間,並會影響人員避難逃生,如醫院,安養院,幼兒園,捷運車廂,公車,遊覽車,火車等密閉室內空間,且乾粉為了防止潮濕,廠商皆會添加30%的滑石粉,國內有些是滲入一級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日本則是添加雲母,歐美國家亦規定禁止使用PFOS等致癌氟化物。可考量規範人員逃生動線上規劃使用通過毒性檢測的滅火器,且具備窒息法、冷卻法、隔離法、抑制法等4種滅火方法,還能撲滅建築中常見的A類火、B類火、C類火、廚房油類火、鋰電池火等5種火災,在危急情況下不需選擇,沒有使用錯誤滅火器的風險;不影響視野是火場滅火的最基本安全條件,有冷卻及阻燃功能,才能有利於人員安全逃生應用,邊滅火邊強化防火區劃功能,以及避難防火輔助使用,增加被救援成功的機會。若火災發生無法避免,但在火場中爭取活命機會是有可能自己掌握的,取決於,火災發生時,手邊有沒有可以幫助人建立火場安全逃生動線及求生應用的消防裝備,配置通過毒性檢測的滅火器,會是一個很關鍵性的選擇。

能幫助各類場所人員逃離火場為前提的滅火裝備,以及配置通過毒性檢測有利消防人員火場安全徹離應用的滅火器,在超高樓層建築物更須有嚴謹規劃,這是目前建築法規尚未規範部分,希望此次公安再次造成消防人員殉職悲痛事件能喚醒國人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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