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工廠火災,如何有效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面對工廠火災,如何有效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與一般建築物相較,工廠存在更多的危險因子,一旦發生火災,對消防人員滅火救災工作造成極大的隱患與挑戰,基此,消防署從立法、管理機制、科技救災各面向著手,推動消防安全體系,以確保消防救災人員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右圖為敬鵬火災現場)
台灣自1970年代經濟起飛,為因應大量的民生社會需求及國外進出口訂單,逐漸林立各種規模的工廠,小至單純的汽車修配廠,大至運作複雜的高科技廠房。然而,因工廠常存放大量可燃物,若發生火災往往會造成極大的火勢,其中若存有化學品,更提高消防人員救災的風險性。

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已刻不容緩
近年來消防人員因搶救工廠火災而導致傷亡的情形時常發生,例如:2013年2月12日新北市五股區五權八路冷凍工廠發生氨氣爆炸火災,因廠內貨梯電梯井未關閉且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致使消防人員不慎自5樓電梯井墜落至1樓半貨梯,造成1名消防人員殉職。2017年10月27日中午新竹工業區昇陽光電公司發生火警,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獲報後立即派遣人車趕往搶救,亦造成1名消防人員殉職。

此外,2018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工業發生火災,因現場為印刷電路板製造工廠,廠區內存放大量柴油及硫酸等危險物品,消防人員於入室尋找受困民眾時,逢火勢沿管道間迅速往下方樓層蔓延,消防人員沿水線撤退途中遭阻而受困於火場,造成6名消防人員殉職。而去(2023)年9月22日屏東明揚高爾夫球製造工廠發生火災,因廠區內存放大量有機過氧化物,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時,現場僅有白煙並無燃燒現象,救災人員持手提滅火器進入建築物後即發生爆炸坍塌,導致消防人員與員工受困火場,造成4名消防人員罹難。這兩起案例因折損多位消防人員,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如何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工廠潛在危險因子
一般而言,工廠存在建築物結構、火載量大、管線複雜、自動滅火消防安全設備缺乏、存放危險物品等危險因素,一旦發生火災,對消防人員滅火救災工作造成極大的隱患與挑戰。分別說明如下:

1、建築物結構特性:工廠通常為輕量型鋼結構(鐵皮屋),樓層為挑高建築,若發生火災,起火場所內部會蓄積大量濃煙及熱,且牆面無防火材質,亦無防火區劃,無法有效阻擋火勢延燒。
2、火載量大:場所通常存放許多物品、貨物、生產原料或成品,起火燃燒時有大量可燃性物質將助長火勢及延長燃燒時間。
3、管線複雜:氣體、液體等生產原料或化學物質輸送為工廠必要產程,各種管路複雜,火災發生時若造成輸送物質洩漏,恐進一步擴大火勢,亦可能有人員灼傷等危害,加深消防人員的救災風險。
4、自動滅火消防安全設備缺乏:部分工廠因總樓地板面積未達法定標準而未設置自動滅火消防安全設備,惟工廠因建築物結構、火載量大及存放危險物品的因素,一旦發生火災,常無法於火災發生初期有效撲滅或控制火勢,進而造成火勢擴大及傷亡。
5、存放危險物品:工廠向來存放許多貨物,其中不乏危險物品或化學物質,若無法對場所內部危險物品或化學物質的數量、種類、擺放位置及危害特性等有所了解,則無法擬定適當的搶救策略,更無法確保救災人員安全。

推動消防安全5大作為,保護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為避免消防人員於救災過程中發生傷亡,消防署積極推動消防安全體系,並以事故零成長為目標,重點簡述如下:

一、消防三權立法
為避免類似敬鵬火災的悲劇再度發生,爰將「消防三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納入消防法,規定「無人命危害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強制業者提供資訊,指派專人現場協助」及「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納入基層消防同仁」。

退避權(消防法第20條之1):為確保消防人員之救災安全,並防阻災害擴大,若無人受困、救災資訊不足、搶救裝備未達基本安全原則時,明訂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資訊權(消防法第21條之1):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調查權(消防法第27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災害事故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二、實施事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
雖然針對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已有上述「消防法第27條之1」規定之依據,但導致消防人員死亡或受傷事故的原因非僅限於災害搶救,實務上,事故之發生常是因工作中細小環節疏忽所致,或係由一連串不安全行為加上不安全環境所造成。

為強化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觀念,發覺事件之潛在性危險(不安全狀態)、獲取經驗,適時提出改善作為,爰依事件輕重及類型,建立分級分層檢討機制。消防署於2021年11月18日函頒「消防機關事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執行計畫」(圖1),強化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觀念,使各級消防機關能從平時訓練、出勤救災所生之幾近錯誤事件及傷亡事件,發覺事件之潛在性危險並獲取經驗,適時提出改善作為、防微杜漸,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圖1、事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


三、導入科技救災,減少消防人員涉險
消防人員救災須面臨許多風險及不確定性,運用科技救災,可降低意外的發生,同時兼顧火災搶救的任務需求。像是遙控無人機,可應用於山域、火場及水域協助搜救和即時監控,提供最新的災區影像,讓救災指揮官作為決策參考,也能讓前進重災區的救難人員掌握前線狀況(圖2)。而在執行化學工廠及長隧道災害、核生化、毒氣洩漏、高科技廠房及鐵皮建物或資源回收廠火災等危險性救災任務時,救災機器人可第一時間代替消防人員深入災害現場,除能精準偵測危害氣體及蒐集火場內部資訊外,也可協助火場周界防護射水,節省人力運用(圖3)。
 
圖2、無人機應用場域


為使第一線消防人員在救災現場資訊及狀況不明的情況下,能先行運用無人機及救災機器人等科技,深入災害現場偵查及火場初步滅火,以降低救災風險,行政院已核定 6.6 億元經費,於今(2024)年全額協助全國 22 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購置 88 台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及 88台救災機器人,以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另外,行政院也已核定「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2025∼2029年),明年起將陸續補助地方政府4億6,080 萬元經費,購置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 72 台及救災機器人 33 台。屆時全國將有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 421 台及救災機器人155 台,期望以科技改變救災模式,更全面守護消防人員安全。
 
圖3、救災機器人應用場域


四、推動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消防機關NFPA1500)
參照美國NFPA1500 安衛管理項目,與我國消防法規比較分析對照後,發展一套屬於我國適用的安全管理系統,並參考地方消防機關實務運作模式及訪談主管機關業務單位提供實務運作可行性意見,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為主要依據,結合NFPA1500重要精神及事項,整合為「各級消防機關工作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指引」,及建置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全面推動消防機關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五、推動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機制
因化學品種類繁多,而救災資訊之取得具急迫性,為利災害發生時消防救災人員抵達現場第一時間即能簡易辨別場所災害風險,爰依行政院指示,推動於廠區門口或明顯處設置規格一致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利消防救災人員掌握廠內化學品危害資訊及供救災決策判斷運用。

為推動危害風險標示板之設置,研議於消防法增訂第21條之2,規定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工廠、倉庫及儲存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而前開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前,規劃修正「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先行推動。

結語
工廠火災對消防人員救災任務是一大挑戰,歸因於場所危害特性及千變萬化的火勢發展,相關資訊的掌握及平時訓練更顯重要。各級消防機關除平時加強消防人員對相關災害之應變能力,並對搶救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以確保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之安全外;將持續檢討策進現行機制、法規修正、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各項公共安全政策,使整體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以確保消防救災人員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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