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關24年,立法院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卡關24年,立法院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攸關人民安全的「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法修正條文」,自1999年起,6度送入立法院審議都未能完成立法,卡關的兩大關鍵在於「暫行人員」的工作權與落日條款,終於在第七度叩關後於2023年5月15日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草案初審。明定消防設備師、士執業範圍及相關罰則,為「消防設備人員法」成完立法增添曙光!
 
初審條文也載明,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不過,本次修法也設有排除、不予處罰的範圍,例如暫行人員就不在此限。此考量由建築師、電機技師等代理的「暫行人員制度」已實施廿八年,初審也明定「落日條款」為本法施行後的五年止。
 
消防法部分,初審條文規定,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防設備人員法部分,初審條文明定,若於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內政部指出,上述條文由行政罰改為懲戒委員會審議機制,確保該消防設備人員獲陳述、舉證、公開的審議,以杜爭議。

立法委員莊瑞雄表示,一個法令拖了近28年,在於當初提出修法過程時,各團體擔心其工作權受到衝擊,可是真正要考量的除工作權之外,更應符合整個社會的期待,也就是消防公安整個法令的完備,這些都必須要有專業,可是光有專業法令不完備,確實每次發生重大公安事件,社會大眾就會覺得立法院懈怠。莊委員又補充說明:「我從第八、九、十屆,每次各團體都在角力,我們這次是把所有團體的意見,只要你有提出,我們就不斷協商,不行的就要求在子法做規定;今天我們好不容易在修法過程中不分朝野,大家經過折衝,把各團體意見都納進來;之後沒有政黨協商了,(相關內容)應該都已經涵蓋進去了。」

立法委員林岱樺強調,期盼在5/15(一)確認議事錄之後,能夠順利排入5/26(五) 院會的議程,讓「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儘速通過。林岱樺表示,特別感謝在這28年來一起努力的夥伴,尤其是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嚴順福理事長,還有好同事莊瑞雄委員、蔡家豪律師、還有立院眾多對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關注的兄弟姊妹們。希望從此以後,公共安全能夠更加提升,而相關從業人員的權益,也得到充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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